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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安全技术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4] 点击次数:[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安全技术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24日】 【来源:安全生产司】 【字号:

 

工信安函[2013]119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安全技术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安全技术条件》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相关监管措施的组织与实施,同时督促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民用爆炸物品1.1级生产工房必须严格按照本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设置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其他危险生产工房可参照执行。

  二、各民爆企业应根据本安全技术条件完善相关建设和改造方案,保证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如期安装与应用。同时,企业要制定并健全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加强组织管理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现场定员定量管理水平。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一、系统构成

  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以下简称门禁系统)是利用无障碍智能化门禁技术,对出入危险作业场所的人员进行统计、身份识别、现场显示、满员警示和超员报警的电子系统,主要应用于民用爆炸物品1.1级生产工房(以下简称工房)。门禁系统可运用接触式智能卡、红外探测、视频监视、智能视频分析等技术组合实施系统功能。门禁系统要符合民爆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监管要求。

  门禁系统通常由前端设备(包括探测设备、辅助光源、声光报警装置和显示屏等)、传输设备、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以及相应的系统软件构成。

  门禁系统组建模式可采用前端设备通过多芯电缆与控制主机之间采用一对一专线相连的分线制,或采用前端设备通过其相应编址模块与控制主机之间采用一条总线相连的总线制。

  二、基本功能

  (一)进出人员身份识别与数量统计:对进出工房防护土堤的人员身份进行识别和统计,包括进出工房防护土堤的运输车辆内的人员。
  (二)满员状态信息提示:对工房定员满员状态进行现场提示。
  (三)超员状态报警:对工房出现超员情况系统报警,并同时在控制管理平台和现场报警显示。
  (四)进出人员实时监控:探测范围要覆盖生产工房防护土堤每个进出口,识别要精准,现场报警与显示的响应时间不超过2秒。
  (五)自动记录与储存:自动保存监控信息,并上传至企业监控中心,且同步备份,信息保存时间不低于3个月。
  (六)具有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并具备故障自诊断、软件防篡改功能。
  (七)企业正常生产企业能实现全天候、24小时连续运行。

  三、安全使用条件

  (一)设置门禁系统的所有通道应具有完全开放性,确保人员无障碍通过。
  (二)门禁系统应选用经国家认证和检验合格的设备,不得选用具有无线遥控、无线通信功能的设备。
  (三)门禁系统的探测设备、辅助光源、声光报警装置和显示屏等电气设备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选型与安装。设置于电气危险场所内(含门外5米范围)的设备,要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和《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的规定,选用与危险场所类别相适应的产品。设置于室外的设备应采用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有雨棚防护条件时可选用外壳防护等级IP54的产品。设置于防护土堤进出口处的探测设备、辅助光源、声光报警装置和显示屏等电气设备宜安装在土堤万册、门禁系统的室外设备要具有防直击雷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保护措施。
  (四)门禁系统应采用有线传输方式,线缆选择与敷设安装方式要满足《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和《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的相关规定。
  (五)门禁系统在断电情况下的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连续工作不少于60分钟。
  (六)门禁系统的控制管理平台应设置在监控室,系统独立运行,并具有联网功能。(接口方式见附件)

  附件: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监控系统(一期工程)对民爆生产工房门禁式定员监控系统的数据上报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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